儿子继承父亲债务被判共同还款,法院支持债务加入行为
儿子承担父亲债务,债权人因无法找到债务人,遂向其子追讨欠款。债务人之子承诺与父亲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赖某州是被告赖某的父亲。2008年7月7日、7月9日及10月7日,赖某州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向原告刘某某借款5万元、1万元和1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均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借款后,赖某州仅支付了至2009年7月31日的利息,本金7万元及自2009年8月1日起的利息至今未还。2010年1月9日,被告赖某在原告提供的由赖某州出具的借条上签字确认:“此据属实,本人愿意共同承担偿还义务”。此后,两被告仍未履行还款及付息义务,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09年8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赖某州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赖某在借条上签字承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构成债务加入,依法应与赖某州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还款。原告主张的月利率2%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应予以支持。2011年11月29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赖某州与赖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7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09年8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