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代收保管费引发纠纷,法院判定保管合同责任归属
李梅在睢宁县县城中央某商场门口租赁了一块场地用于保管车辆,而刘文则在该商场门口经营寿司摊,两人因此相识并关系较好。刘文有时会代李梅收取车辆保管费。2012年9月的一天傍晚,沙瑞到该商场购物,并将他的本田踏板摩托车寄存在李梅的保管处。当时李梅正在收取他人的保管费,沙瑞便随手将1元钱交给了卖寿司的刘文。之后,刘文将这1元钱转交给了李梅,并告知她这是沙瑞摩托车的保管费。然而,由于当时车辆较多、天色较暗,李梅只是大致看了刘文所指的方向,并未明确辨认出哪一辆是沙瑞的摩托车。
沙瑞离开商场后,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不见了,随即向睢宁县公安局报警。案件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沙瑞将李梅和刘文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其摩托车损失共计9000余元。
庭审中,刘文辩称自己并非保管员,只是临时代收保管费,并已及时转交李梅,因此对摩托车丢失不承担责任。李梅则认为,虽然保管费是从刘文手中接过,但刘文未明确指出哪辆车是沙瑞的,导致她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刘文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沙瑞丢失的摩托车进行了价值鉴定,确认其价值为5187元。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沙瑞将保管费交给刘文,但刘文已将款项转交李梅,而李梅是该保管场所的实际管理者,因此保管合同的双方应为沙瑞与李梅。摩托车丢失的责任应由李梅承担。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梅一次性向沙瑞支付赔偿款4000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