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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担巨额债务服毒自尽,法院调解继承人清偿债务

合同纠纷 12个月前 (06-03) 浏览 69

难担巨额债务服毒自尽

王婷离异后独自带着女儿生活,两个儿子跟随前夫生活。因生意需资金周转,2010年12月10日,王婷向原告唐宏借款450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归还借款,王婷深感压力巨大,于是服毒自杀。2012年10月12日,唐宏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婷的法定继承人即父母王圣、王英(均为73岁),儿子唐伦(6岁),女儿唐宇(8岁)、王旭(18岁)共同偿还借款450万元。

法院调解继承人清偿债务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考虑到王婷的子女尚未成年,其父母亲年龄已大,王婷自杀后,数个债务人先后起诉,数家法院查封了王婷的财产且数次进行查封,法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根据我国法律,债务人的死亡并不能导致债务的消灭,其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负有偿还义务,因为继承是对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概括承受,再讲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希望双方互相体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调解此案:由被告唐宇、唐伦、王圣、王英、王旭在继承王婷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唐宏的借款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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