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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债务难承,王婷服毒自尽引发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352

王婷在承担巨额债务压力下服毒自尽。她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两个儿子则随前夫生活。2010年12月10日,王婷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唐宏借款450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王婷无力偿还债务,心理压力巨大,最终选择服毒自杀。

2012年10月12日,唐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婷的法定继承人,即其父母王圣、王英(均为73岁),以及儿子唐伦(6岁)、女儿唐宇(8岁)和王旭(18岁),在继承王婷遗产的范围内共同偿还450万元借款。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考虑到王婷的子女尚未成年,父母年事已高,且在王婷去世后,已有多个债权人起诉,多家法院对王婷的财产进行了查封。

为妥善处理此案,法官多次向双方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的死亡并不导致债务的免除,其继承人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继承是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因此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履行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对该案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被告唐宇、唐伦、王圣、王英、王旭在继承王婷遗产的范围内,共同偿还原告唐宏的借款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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