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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起纠纷 订金与定金有啥不同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6-03) 浏览 113

二手车买卖起纠纷 一个字少赔两千

最近,林先生因工作需要,想买一辆二手汽车,但他觉得市场上的二手车鱼龙混杂,真伪难辨,于是多方托朋友找关系,最后在朋友的朋友郑先生那里看中了一辆小汽车。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2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林先生先交2000元给郑先生。郑先生在出具的收条上写明“收到林先生订金2000元。”

2天后,林先生了解到郑先生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于是拒绝与郑先生签订合同,并要求郑先生返还双倍订金即4000元。而郑先生只同意返还2000元订金。双方争执不下,来到大连仲裁委员会,希望从法律角度解决双方的纠纷。

根据双方的陈述。本案中郑先生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缔约过失行为,合同未成立,郑先生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至于所收订金,因合同未成立,当然要退还,但订金并非定金,不需要双倍返还。最后通过仲裁员耐心调解,郑先生返还了2000元订金,双方握手言和。

提醒: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

记者了解到,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给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如果将定金抵算部分货款,就完全可以避免合同履行完毕后对方不返还定金所发生的纠纷。

订金与定金有啥不同

大连仲裁委员会提醒大家:这里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定金是指付款的担保,比如在买卖关系中,买方在签订合同后付给卖方部分款项,作为将来付款的担保,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卖方可以不退还定金,如果卖方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定金便折为货款,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供货义务,则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总而言之,定金是担保之意,也是法律中的用语。

而订金是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法律中,存在着定金罚则,而订金不适用该罚则。总的来说,法律中一般采用 “定金”准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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