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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纠纷: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及法律后果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384

最近,林先生因工作需要,打算购买一辆二手车,但对市场上的车辆真伪难以辨别,便通过朋友多方打听,最终在朋友的朋友郑先生处看中了一辆汽车。双方协商后约定两天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林先生先行支付了2000元作为订金。郑先生在收条上写明“收到林先生订金2000元”。然而,两天后林先生发现郑先生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全的情况,随即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郑先生双倍返还订金,即4000元。郑先生则只同意退还2000元订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最终来到大连仲裁委员会寻求法律解决。

经仲裁委员会调查,郑先生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缔约过失情形,由于合同尚未成立,郑先生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订金并非定金,因此不适用定金罚则,郑先生只需退还原订金即可。

仲裁员耐心调解后,郑先生最终返还了2000元订金,双方达成和解,握手言和。

值得一提的是,定金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相关规定,定金是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前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款项,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若买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若卖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而订金则通常被视为预付款,不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力,仅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履约保证作用,且仅对支付方有约束力。

因此,大连仲裁委员会提醒大家,在进行交易时,应明确区分“订金”与“定金”,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法律上,使用“定金”更为准确有效,也更能保障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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