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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发包工程致人受伤,发包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08

2012年7月初,被告华龙电力公司与被告秦品德签订了一份2011年农网升级工程虎头镇富路村1#和2#台区改造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2年7月26日,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工程款合同总价为8万元。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工后预付4万元,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剩余工程款;同时,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及连带损失均由秦品德负责。

同年7月31日,被告秦品德雇佣原告吴亮作为电工参与电网改造施工,约定每日报酬为200元。8月6日,原告在进行线杆作业时,因其他工人在原告尚未完成工作的情况下提前送电,导致原告被电击倒下,从作业杆上摔伤。随后,原告被送往鸡西市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第1至4节骨折,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2300元,其中通过保险公司报销了1100元,被告秦品德支付了500元,尚有637元未予赔偿。

经鸡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4个月,需1人护理,护理期限为60天。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遂以被告华龙电力公司为该工程的发包方,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护理费6336元、误工费13901元、残疾赔偿金50227元、伙食补助费6000元、营养费6000元以及尚未报销的医疗费637元,总计88775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华龙电力公司一方辩称,其仅为发包人,施工由秦品德负责,原告的受伤应由秦品德承担,与己无关;同时认为原告受伤并非其故意所致,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则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被告秦品德雇佣原告吴亮进行施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存在明确的劳务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因此原告的损害应由被告秦品德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若发包人或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雇主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华龙电力公司明知秦品德无施工资质,仍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因此依法应与秦品德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秦品德赔偿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未报销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共计71101元。但原告主张的伙食补助费6000元,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秦品德赔偿原告吴亮各项损失共计71101元,被告华龙电力公司与秦品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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