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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抵押合同纠纷处理指南及所需证据解析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99

原告与被告郝XX、杨XX(原为原告职工)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杨XX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继续审理原告与郝XX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法院组织了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陈X才是真正的债务人,遂向法院申请追加陈X为被告。法院认为,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已超出原、被告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因此未予受理。但鉴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借款合同的实际债务人为陈X,而非郝XX,法院认为在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合同纠纷属于审理从合同纠纷的必要共同诉讼,债务人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故法院依职权通知陈X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于第四次开庭时进行审理。

被告郝XX于1995年8月4日向原中国XX银行XX市XX区支行XX办事处(现为原告)借款6万元,并以其房屋及门面作为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尚欠本金8800元及截至2003年12月20日的利息8780.01元,原告现要求二被告返还上述款项。被告辩称,其从未向原银行借款或提供担保,也未授权陈X以自己名义与银行签订合同,因此陈X擅自以被告名义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同时,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此外,陈X所借的款项已由其自行清偿,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陈述,1995年因合伙经营需要贷款,其曾将两本房产证借给陈X,用于办理抵押登记并领取他项权证。当时其本意是以自己名义借款,但因农行工作人员要求以郝XX名义办理,故被迫以郝XX名义申请贷款。贷款合同上所盖的私章是否为郝XX本人所盖,被告记不清,但明确表示自己从未刻制或使用过该私章。借款6万元用于公司经营,1995年贷款还清后,被告已将他项权证取回并办理了抵押注销手续。因公司解散,还款凭证已毁,但被告已无任何外债。

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借款申请书、贷款调查审批表、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贷款凭证、应收未收利息表,旨在证明郝XX与原中国XX银行XX市XX区支行XX办事处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尚欠本金8800元及利息8780.01元。此外,原告还提交了杨XX出具的借条、债务通知书、贷款催收通知单及郝XX的户口登记页,用以证明杨XX曾借出他项权证并承诺负责收回抵押证书及贷款,因郝XX住址变更,无法直接催收,故向杨XX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还申请证人杨XX、童XX出庭作证,意在证明郝XX参与了合同签订,并曾归还过部分借款。

被告提交的证据包括:1996年1月3日郝XX与XX信用合作社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及其贷款抵押品保管证,用以证明原告提供的抵押担保合同上的私章与郝XX真实私章不符,合同内容不实。房屋所有权证、转让旧房协议书及XX汽车运输公司证明,旨在证明郝XX在1995年出借房产证一个月后即收回,并将房屋出售,印证杨XX出具的借条为假;同时,郝XX一直居住于XX汽车运输公司,原告称其住址变更不属实。此外,被告还提交了1995年11月9日何XX(借款人)、郝XX(担保人)与原XX农村合作基金会签订的借款合同书,用以证明杨XX出具的借条不真实。

原告申请法院向房管局XX房屋交易所调取了他项权证发证登记册、商品房订购合同、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及房屋所有权证,意图证明郝XX曾以其房屋及门面进行抵押担保,且该住房已过户给田XX。但被告认为,登记册显示1995年10月20日贷款已还清并注销登记,该行为系陈X所为,而非债权人行为,原告交还他项权证并不代表陈X已清偿全部本息。

综上,被告认为:

1. 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因陈X无权代理郝XX签订合同;
2. 借款本金已由陈X清偿,郝XX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3. 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因此,请求法院:

1. 驳回原告对被告郝XX的诉讼请求;
2. 驳回原告对被告陈X的诉讼请求;
3.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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