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正文

台湾高速公路发生火烧车事故 造成死亡事故谁负责?

交通事故 1年前 (2023-06-02) 浏览 76

台湾高速公路发生火烧车事故

中国台湾网12月21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1号高速公路南下41.3公里近林口交流道处,即新北市与桃园市交界,发生2台小客车与4台货车连环追撞严重事故,后方2辆车当场起火燃烧,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送医。目前火势已经扑灭,南下路段全线封闭。

据台湾《中时电子报》报道,警方表示,21日下午3时许,1号高速公路南下41.3公里处,发生4辆货车及2辆小客车、共6车连环追撞严重事故,现场爆炸声四起,随即引发火烧车。第6辆货车驾驶员和第5辆小客车前座2人均已被烧成焦尸,消防人员目前仍在场处理中。

造成死亡事故谁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1. 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当事人违反交通法规的具体情况来定的,如果死者生前确实因为自身的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就应该认定其承担责任。

2.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无论是谁都受到交通法的制约,违反交通法规就应承担责任,并不能因当事人死亡就可以免责。

3. 交通事故的处理核心问题就是认定事故责任,并依照责任的认定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因为责任人已经死亡,应不再追究责任,就会使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也可能会加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所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死亡,只要已认定其确实生前因违章行为造成事故发生的,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死亡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