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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7死1伤特大交通事故司机获刑14年,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解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19

今年5月,温州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核载5人的奥迪Q5 SUV在行驶过程中造成7人死亡、1人轻伤,车辆严重损毁。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春国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温州龙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法院认定,王春国在未取得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醉酒驾驶,超速、超载行驶,并在夜间无路灯照明的路段未开启车前灯,导致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65.5毫克,属于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调查后指出,王春国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王某夜间驾驶车辆安全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的路段违法停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且事故发生后,王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因此也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法律上存在明显区别:

1. **侵犯客体不同**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即特定的交通运输秩序和安全;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

2. **客观表现不同**
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因此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表现为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一定要实际造成严重后果。

3. **主观方面不同**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引发事故,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能预见;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具有危险性,仍放任或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4. **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未造成实际严重后果,也可构成该罪。

5. **处罚程度不同**
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具体量刑根据事故后果和情节确定,如造成死亡的,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更为严厉,最高可判处死刑,且处罚幅度更大,严重程度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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