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速大雾引发多车追尾致9死43伤,责任如何界定?
据《新闻晨报》报道,昨天清晨5时54分许,浦东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称,S32高速公路西向东方向,靠近S2匝道处因大雾天气发生多车追尾事故。初步调查显示,事故地点位于S32往浦东机场方向约17公里处。一辆小客车上的4人下车查看前方情况时,被后方一辆失控的槽罐车撞倒,导致2人当场死亡。在救援过程中,民警在事故后方约3公里处发现一辆工程车辆被前后两辆大型车辆撞击挤压,车内5人不幸身亡。截至目前,共有45人因事故送医治疗,其中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伤者正在接受全力救治。事故的具体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多名目击者表示,事发时浦东地区浓雾弥漫,能见度极低,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因素。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大雾天气符合这一定义,属于自然现象,对驾驶员的视线造成严重影响,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第107条也指出,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在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时,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不能预见”应以当前科技水平为标准,判断驾驶人员是否具备预见能力;其次,“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则要求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已尽最大努力采取合理措施,但仍无法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最后,“客观情况”强调不可抗力的性质是自然事件,而非人为行为所致。
目前,事故的最终责任认定仍需等待警方的进一步调查。法邦网提醒广大驾驶员,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出行,务必提高警惕,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