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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车辆损失败诉,保险公司拒赔交通事故情形

交通事故 1年前 (2023-06-03) 浏览 113

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受损后,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原因不明确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案情介绍:

2004年3月22日,周先生到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一年的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同年4月6日凌晨,李某驾驶周先生的车行至一路口时与一广告牌相撞,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雇大陆汽车俱乐部救援车将事故车辆拖至修理厂,之后向交通队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交通队根据驾驶员陈述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当日,保险公司派人前往修理厂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现场拍照,后以事故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周先生。 周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车辆因爆胎与广告牌相撞受损,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承诺赔偿3万余元。保险公司则称,事故发生时,周先生违反首先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原地等候处理的规定,而是将车直接拖到修理厂,使事故原因难以查清。保险公司出具疑难案件报告书,对周先生拒绝赔偿不是最终结果,希望周先生亲自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理赔,说明情况。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以周先生违反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中“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案、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的义务为由上诉到二中院。而周先生称,车辆出险当日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完全符合 “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保险条款的规定。

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规定“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案、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的内容不是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是受行政处罚,并非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现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驾驶员出险后移动车辆均无禁止性规定,所以驾驶员当时移车行为并不违法。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的车辆于凌晨发生碰撞后雇用救援车将车辆拖至修理厂,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险,其已采取了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行为未违反保险条款和通告规定精神。同时保险条款亦未规定车辆必须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后方能拖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律师解析:

(一)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

(二)未年检的车出险不赔。在保险合同中有规定: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

(三)驾驶人未年审不赔。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理赔。

(四)自车撞了自家人不赔。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通俗地讲,第三者就是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还不仅在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相关规定。

(五)未上牌照的车不赔。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六)报案不及时不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基本险第28条、第30条和附加险全车盗抢险条款第4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向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报案,同时一定要在48小时内报案,否则有可能直接被拒赔。

(七)撞人后精神损失费不赔。保险公司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了,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为责任免除。

(八)撞车了一定要先向第三方索赔。在不幸出险后,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因为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事故赔偿的权利。

(九)多保并不能多赔。给二手车投保,车主如果选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一旦发生车全损,只能得到出险时二手车实际价值的赔偿。超额投保并不能得到超额的赔偿,不足额投保也一样,不要贪图一时便宜而少投保,否则,一旦出险追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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