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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兼任高管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法院判决明确界定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2) 浏览 143

案情简介:胡某声称其于2018年3月1日入职某食品公司担任CEO,并主张双方于2018年2月15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然而,某食品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胡某是以股东身份进入公司,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随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主张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利用职务之便自行签订的,且其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在公司担任CEO职务,双方并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胡某与某食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释法指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股东之间协商确定高管人选是公司内部常见的组织管理方式。从选任角度看,股东担任公司高管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约定,而非与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从风险负担角度看,胡某作为公司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理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不能仅因公司未获利就主张应享受劳动法的保护,从而将风险收益转化为普通劳动者的固定工资。

综上,仅凭股东参与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及决策等外在行为,不足以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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