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杨雄正式辞职,详解《劳动法》中关于辞职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长杨雄辞职相关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燕群关于《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随后,会议表决通过了接受杨雄同志辞去上海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决定通过后,会议主持人殷一璀表示,杨雄同志自2013年2月担任市长以来,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职、求实创新,积极推动“四个中心”建设,加快科技创新中心发展,促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同时在政府职能转变、重点领域改革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事业心强、责任感重,对自己要求严格,注重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主动接受人大监督,重视代表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政府工作。全体代表以热烈的掌声向杨雄同志致以敬意。(新闻来源:网易河南站)
《劳动法》中关于辞职的规定如下:
一、解除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五)因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同时,《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条款明确赋予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任何实质条件,只需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即可。但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行为,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1. 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2. 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二、用人单位的赔偿请求
《劳动法》在赋予劳动者辞职权的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请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第102条,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在行使辞职权时,需注意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对于涉及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由于其通常较为复杂,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需要专业指导,建议咨询劳动法相关律师,以便妥善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