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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杨雄辞职 《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6-03) 浏览 89

上海市长杨雄辞职

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燕群作的关于《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接受杨雄辞去上海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决定通过后,殷一璀说,杨雄同志自2013年2月担任市长以来,在市委领导下,认真履职、求实创新,努力推进“四个中心”建设、实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动自贸试验区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重点领域改革和保障改善民生等工作。杨雄同志事业心责任感强,要求自己比较严格,注重密切联系群众,主动接受人大监督,重视代表们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政府各项工作。会上,全体代表用热烈的掌声向杨雄致敬。(新闻来源:网易河南站)

《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一、解除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同时《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同时,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不受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的约束。

二、单位损失的赔偿请求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纠纷一般较为复杂,证据收集需要专业指导,建议您咨询劳动法相关律师,以期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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