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员工坠楼身亡 公司是否需担责?工伤认定与非因工死亡待遇解析
12月10日上午,一名男子欧某新从位于南山区高新南四道的中兴通讯大楼坠亡。据其妻子丁女士介绍,接到电话后她急忙打车赶到现场,发现丈夫瘫倒在中兴研发大楼的台阶上,周围满是血迹,她当场情绪崩溃。丁女士告诉南都记者,欧某新是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曾表示自己的直接领导曾要求他离职。
从丁女士提供的劳动合同来看,欧某新的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为第一份合同的续签。他于2011年跳槽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长期在研发部门从事研发工作。据丁女士描述,欧某新在公司工作六年多来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尤其在产品升级期间,常常加班加点,甚至将工作带回家完成,第二天仍坚持到公司上班。
那么,中兴通讯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杀或自残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因此,若能确认欧某新的死亡属于自杀行为,用人单位通常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非因工死亡”的认定,这一概念通常指非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死亡,如意外事件或疾病等。而自杀则属于员工主观故意的行为,与意外或疾病有本质区别。因此,员工自杀是否属于“非因工死亡”需具体分析。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界定,若地方有相关规定,则按地方政策执行;若无,则可依据民法理论进行判断。若自杀行为与工作无关,用人单位一般不承担责任;若因工作压力、领导不当行为(如强迫、威胁、侮辱等)导致员工产生轻生念头,用人单位则可能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关于非因工死亡的待遇,若地方政策将自杀纳入非因工死亡范畴,家属可根据相关法规享受相应的补助或福利。具体待遇标准需依据地方政策或公司内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