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上班突发疾病被拒认定工伤,哪些情况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马先生是一名工厂员工,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不久前,他在正常上班期间突发高血压,导致中风。工厂在得知情况后迅速组织人员并安排车辆将他送往医院救治,由于抢救及时,他虽然保住了性命,但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工厂领导也亲自前往病房探望并表示慰问,然而当马先生的家属提出工伤待遇申请时,工厂却明确拒绝将其认定为工伤,仅同意按照非因工负伤的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在协商过程中,马先生指出,工厂长期实行12小时工作制,且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已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他强调,自己突发高血压并导致中风,是由于工作强度大、时间长,身体无法承受而引发,这种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健康问题应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马先生及其家属最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工厂按照工伤标准给予相应待遇。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工伤认定在处理劳动纠纷中具有关键作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可被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此情形需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条件,并且伤害必须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等事故。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指的是非正式工作时间,如提前到岗或延迟离岗期间,但前提是这些时间用于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例如启动设备前的检查或关闭设备后的整理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的。这种情况下,伤害必须与履行本职工作相关,且来源于单位内部或外部的暴力行为或其他意外事件,如他人蓄意报复导致的伤害等。
以上三种情形均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后主张权益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