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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标准怎么办?合法发放标准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55

王某被北京市一家合资企业聘用,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000元。当时,王某并未在意试用期工资的金额。后来,他偶然了解到,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1260元。于是,他向单位人事部门提出异议,要求调整试用期工资。

人事部门回应称,需与领导商量后再做决定。几天后,他们明确告知王某,最低工资标准不适用于试用期员工,只适用于试用期结束后转正的正式职工。对此,王某感到困惑,认为单位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内职工的工资标准虽然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在试用、熟练或见习期间,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此外,《劳动合同法》也对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作出了明确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必须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该合资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不适用于试用期员工”为由拒绝调整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王某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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