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如何维权?案例解析与赔偿标准
小张于2007年进入材料公司工作,作为一名残疾人,他努力克服自身的困难,积极投入工作。然而,公司并未给予应有的认可,反而在2011年7月将其辞退。尽管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公司却迟迟不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小张无法及时就业,也未能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和再就业机会。
2012年8月,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材料公司与小张达成协议,确认双方于2012年7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张经济补偿金4275元。然而,公司并未履行协议,直到国庆节前夕才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办结,并将小张的档案移交至社保中心。
面对公司的拖延行为,小张感到十分不满,依法提起维权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因手续未及时办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与材料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于2012年7月依法解除,但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书面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若未及时办理,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造成劳动者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材料公司赔偿小张因无法及时就业而未能缴纳2012年7月至9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所产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