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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故意转移财产或虚假交易,债权人如何维权?

债权债务 1年前 (2023-06-02) 浏览 47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李某某、徐某与被告徐某1,第三人陈某某、徐某2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1,第三人陈某某、徐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被告徐某1,第三人陈某某与第三人徐某2之间关于座落于建湖县房屋的买卖行为。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徐某1未作答辩。

第三人陈某某、徐某2未有述称。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6日,被告徐某1,第三人陈某某,将其位于建湖县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其弟第三人徐某2。

2015年5月21日至9月21日期间,被告徐某1向原告李某某、徐某借款本金22.5万元,一直未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2020年7月1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被告徐某1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5万元,利息23.19万元,合计45.69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发现案涉房屋已转售给第三人徐某2,遂向本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在本院执行的另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徐某1、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对案涉不动产依法委托评估,2020年5月7日,东台市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书,案涉房地产价值203.27万元。

另查明:2015年11月19日,被告徐某1与第三人陈某某办理赠与协议,将其所有的案涉不动产赠与给其子徐某3。另案原告张某遂向本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2018年4月28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撤销陈某某、徐某1与其子徐某3关于案涉不动产的赠与行为。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7月21日,陈某某、徐某将案涉不动产抵押给案外人王某,张某又向本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2019年4月1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陈某某、徐某1在未偿还张某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却于2015年将案涉不动产无偿赠与给其子徐某3,属恶意转移财产,严重损害张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已被本院判决撤销。案涉不动产的权属徐某1、陈某某,陈某某以徐某3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与王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且陈某某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王某,丧失了履行张某债务的能力,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遂应认定该抵押借款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抵押行为亦无效,判决陈某某、徐某3与王某签订的案涉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无效。该判决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1在欠原告李某某、徐某较大金额债务,原告对其起诉期间,将其经本院依法委托评估的价值203.27万元的案涉不动产,以40万元的价格转售给其弟第三人徐某2,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规避人民法院的执行,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定的提起撤销权之诉的时效之内,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1,第三人陈某某、徐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漠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撤销被告徐某1,第三人陈某某与第三人徐某2之间关于座落于建湖县不动产的买卖行为。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徐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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