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如何应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及虚假交易?建湖县法院案例解析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徐某与被告徐某1、第三人陈某某、徐某2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徐某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1、第三人陈某某、徐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徐某1与第三人陈某某、徐某2之间就位于建湖县的房屋所达成的买卖行为;2、判令被告徐某1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6日,被告徐某1与第三人陈某某将位于建湖县的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其弟第三人徐某2。2015年5月21日至9月21日期间,被告徐某1向原告李某某、徐某借款本金22.5万元,至今未予偿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徐某1偿还借款本金22.5万元及利息23.19万元,合计45.69万元。该判决已生效,原告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案涉房屋已被转售给第三人徐某2,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另查明,在本院执行的另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徐某1、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案涉不动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机构东台市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案涉房地产价值为203.27万元。此外,2015年11月19日,被告徐某1与第三人陈某某曾签订赠与协议,将案涉不动产赠与给其子徐某3,后另案原告张某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判决,撤销该赠与行为,该判决已生效。
2016年7月21日,第三人陈某某以徐某3的法定监护人身份,将案涉不动产抵押给案外人王某。张某再次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某、徐某1在未清偿张某债务的情况下,将案涉不动产无偿赠与其子徐某3,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被依法撤销。同时,该抵押行为因陈某某在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将全部财产抵押给王某,导致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故抵押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1在欠原告较大金额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于原告起诉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将案涉不动产出售给其弟徐某2,属于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规避法院执行,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在法定的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时效内,应予以支持。被告徐某1、第三人陈某某、徐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徐某1与第三人陈某某、徐某2之间就位于建湖县的不动产所达成的买卖行为;
二、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徐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