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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死亡后继承人如何追讨债务及注意事项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2) 浏览 306

案情:债权人死亡,继承人向债务人追债
1999年5月14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的父亲王某某借款60,000元,用于经营生意,约定月利率为千分之三十。王某某于2002年4月20日去世,生前未对其财产进行处分,也未留下遗嘱。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被告仅于2003年支付了3,000元利息。2004年7月24日,经协商,被告李某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60,000元,月利率仍为千分之三十。此后,被告李某再未偿还任何款项。原告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04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结果:法院支持继承人要求债务人还款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确实欠款,且原告父亲王某某去世时未对其财产进行处分,也未留下遗嘱。王某某的妻子张某女与原告王某及其妹妹王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父母均已去世。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女于2004年9月14日出具赠与声明,将王某某生前借给李某的60,000元债权中属于其个人的份额及继承份额赠与原告王某。随后,王某女也作出弃权声明,明确放弃对王某某遗产的继承权。

律师说法:本案的核心在于债权人死亡后的继承问题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以及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若无特别约定,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债权人王某某去世后,其享有的债权中属于个人的部分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原告王某所主张的债权,虽由被告李某直接出具借条,但其本质仍为王某某生前的借款。由于王某某生前未对财产进行处分,也未立遗嘱,该债权应先分割出其配偶张某女的1/2份额,其余1/2作为遗产由其子女继承。

根据继承关系,王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张某女、儿子王某及女儿王某女。在张某女将应得份额赠与原告王某,且王某女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该债权最终由原告王某取得。原告主张自2004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既符合原借款约定,也未超出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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