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被撕碎又粘贴,法院如何认定其有效性?
案情经过:孟先生于2007年因建造房屋向老乡陈女士借款2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房屋建成后,孟先生将房产证交给陈女士作为抵押。然而,借款到期后,孟先生未能按时还款,遂再次向陈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注明借款及利息共计28.5万元,每月利息为3000元。2010年3月底,陈女士将孟先生起诉至镇海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在法院调解过程中,田小姐作为担保人签字,陈女士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并撤回了起诉。
2011年8月,陈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先生偿还25万元借款,并由田小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此次她提交的证据是一张由四张纸片粘贴而成的借条。案件审理过程中,孟先生及其担保人田小姐的律师辩称:在陈女士第一次起诉后,孟先生已归还1.5万元,并将借条上的28.5万元改为27万元。2010年4月,他又归还2万元,借条金额调整为25万元。2010年5月,孟先生与田小姐筹措资金,前往陈女士家中归还25万元,陈女士收钱后将借条撕毁并丢弃在垃圾桶中。
对此,陈女士坚决否认已收到还款,称借条是孟先生故意撕毁的。她表示,2011年初孟先生确实归还了1.5万元,借条金额由28.5万元改为27万元;2011年4月,孟先生又归还2万元,借条金额改为25万元。但改写后的借条被孟先生认为“涂改严重”,遂将其撕毁,声称要重新写一张,但陈女士拒绝了这一要求。她解释称,如果重新写借条,田小姐的担保签名将不再存在,因此宁愿保留这张被撕毁的借条。
陈女士还质疑,如果孟先生已经还清借款,为何在还款后仍支付了1万余元的利息,并另行出具了1万元的利息欠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若孟先生在2010年5月已将25万元借款还清,那么其应支付的利息应为6000元。然而,孟先生声称在还清本金后又支付了1万余元的利息,并出具了1万元的利息欠条,导致利息总额高达2万元,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若借款已还清且借条已被撕毁,按常理,孟先生不应再支付高额利息。此外,双方对利息的结算记录清晰,孟先生关于借条撕毁后仍支付大额利息的说法缺乏说服力。
尽管陈女士提供的借条存在被撕碎后粘贴的瑕疵,但其整体内容仍基本完整,且她的解释较为合理。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与证据,法院最终判决孟先生向陈女士偿还借款25万元,并由田小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市中院近日作出裁决,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