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谎称高利贷,法院判决归还本金及利息
李先生曾向孙先生借款30余万元,但到了还款期限后,李先生未归还借款,并声称其中部分款项属于高利贷,因此拒绝偿还。孙先生因此将李先生及其前妻董女士起诉至丰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先生与董女士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5.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在庭审中,李先生辩称孙先生并非真正的债权人,借款实际上是通过孙先生借的高利贷,且有其父母及债权人的录音为证,请求法院撤销两张借条,并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董女士则表示,她对李先生的借款行为毫不知情,李先生一直背着她在外借款,且两人已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此本案与她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目前两张借条的原件仍由孙先生持有,且孙先生未提供任何收据证明已收到还款,因此不能认定李先生已履行还款义务。至于董女士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李先生主张该借款用于个人消费,且董女士未在借条上签字,也未表示知情,故法院认定该债务应由李先生个人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孙先生借款人民币355,000元。其中,以31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8月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5,000元为本金,按相同利率支付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