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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医生行医致残,患者获医疗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55

原告莫小江在学校不慎跌伤左前臂后,被送往被告医疗机构就诊。首诊医生徐芳灯为见习医生,未取得医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却诊断其为“左尺桡骨骨折”,并实施了“左尺桡骨骨折手法复位夹板外固定手术”,随后安排复查X线,仅建议三天后复查,但未告知患者如出现不适应随时就诊。在复诊过程中,医生也未对原告进行任何处置,导致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最终引发骨筋膜室综合症。该病症导致原告左前臂肌肉明显萎缩、左手指畸形,以及腕关节以下运动功能完全丧失,造成严重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一家具备内、外、急诊、康复、麻醉、检验等多科目诊疗能力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符合标准的医疗服务。然而,其安排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诊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被告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左手残疾,构成医疗事故。

本案属于因医疗行为引发的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法院认定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原告的伤残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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