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行医造成医疗事故,病人被治疗致残获医疗损害赔偿
医生无证行医,病人被治疗致残
原告在学校不慎跌伤左前臂,随后被送至被告处就诊,未具备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的首诊门诊见习医生徐芳灯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并为原告做了“左尺桡骨骨折手法复位夹板外固定手术,复查X线,建议三天后复查,没有交代不适随诊”的处理。莫小江复诊时,医生未予以处置。因此错过最佳治疗时机,造成原告骨筋膜室综合症,现引起原告左前臂肌肉明显萎缩、左手指畸形、腕关节以下运动功能完全丧失的严重伤残后果。
法院认定为医疗事故,原告获医疗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是具备从事内、外、急诊、康复、麻醉、检验等科目的综合医疗机构,理应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但本案被告为原告莫小江进行左尺桡骨骨折手法复位夹板外固定手术的医生,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被告的医疗行为造成原告左手残疾。本案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被告在该医疗事故中存在过错,与原告莫小江的左手残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