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小利替人担保,最终两人都要承担责任
吴某是一名新干县某事业单位的职工。2008年,他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胡某。胡某性格豪爽、善于交际,经常带吴某出入高档娱乐场所和酒店,吴某因此误以为胡某财力雄厚,是个成功的生意人。2009年3月,胡某向吴某提出借款请求,称自己因生意周转困难,需要向银行贷款5万元,一年后归还,并承诺给予吴某10%的“好处费”作为回报。吴某考虑到平时跟着胡某确实受益不少,再加上有5000元的好处费,便轻易答应为其担保。2009年3月17日,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办理了贷款手续。
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胡某并未偿还借款,银行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10年10月将借款人胡某及担保人吴某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在庭审过程中,胡某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吴某则对借款和担保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对自己的轻率行为感到十分后悔。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应按时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胡某未能履行还款责任,吴某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双方均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判决胡某承担还款责任,吴某则对这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