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亡保证人担责,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借款人死亡保证人担责
2007年9月19日,浦北县的居民谢云程由朋友郑秋菊提供担保,向浦北县某信用社借款30000元,期限自2007年9月19日至2008年9月10日止。但天有不测风云,2007年10月31日谢云程因车祸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方给付的经济赔偿共175000元,谢云程的哥哥谢云刚收归自己所有。2008年11月5日,信用社一纸诉状将谢云刚与郑秋菊二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谢云刚以谢云程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取得的死亡赔偿金清偿借款本息34510元,被告郑秋菊负连带清偿责任。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本案中债务人谢云程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主张以其死亡后被告谢云刚取得的死亡赔偿金清偿债务。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后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继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也明确规定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同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属遗产,原告主张以谢云程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被告谢云刚取得的死亡赔偿金清偿债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