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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过户买卖协议是否有效?父亲卖房为母治病遭女儿反悔如何处理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02) 浏览 240

案情介绍:
蔡先生为给妻子治病,将一家四口共有的动迁房出售给周先生夫妇。为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双方约定五年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然而,五年期限届满后,蔡先生的两个女儿拒绝配合过户,声称父亲未告知她们就擅自卖房,认为买卖合同无效。为此,周先生夫妇将蔡先生及其两个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其协助完成房屋产权过户。

法院判决认为,蔡先生的妻子已去世,其在《房屋转让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由三被告继承;协议由蔡先生一人签署,争议焦点在于他是否有权代表其他权利人与原告签订该协议。法院指出,房屋买卖属于家庭重大财产交易,蔡先生出售房屋的目的是为家人筹集医疗费用,其女儿理应知晓母亲治疗费用的来源。此外,蔡先生称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但其妻子在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协议的认可;而女儿在之后多年里也未对此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接受该协议。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在签订时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亦未损害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认定《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判决蔡先生及其女儿应协助周先生夫妇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讲法:
通常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并不享有房屋的产权。但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认定协议有效并要求协助过户,是因为协议本身合法有效,且房屋产权仍登记在卖方名下。因此,卖方必须履行合同义务。法院的判决既尊重了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且合理的。

根据我国《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综上,蔡先生及其家属与周先生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仍然有效,必须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最后提醒: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避免出现一房二卖或对方反悔等风险。虽然打官司可能赢,但往往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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