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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房给小三是否有效?妻子能否追回购房款?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02) 浏览 176

62岁的李女士与68岁的李先生于1976年登记结婚。2002年,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先生(李先生)从中国银行北京庄胜广场支行取出168088美元,用于购买位于西城区香炉营东巷的一套房产,并将该房产赠与了与其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32岁韩女士。李女士认为,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房产赠与情人,严重侵犯了其作为共同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女士返还马先生为其支付的购房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马先生在庭审中表示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韩女士则辩称,购房款是她自己支付的,与马先生无关,且她与马先生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她还指出,即使存在赠与行为,请求撤销的主体应为合同双方,李女士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此外,李女士曾起诉要求返还房产,后又撤诉,现再次要求返还购房款,存在前后矛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先生账户中的168088美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未经李女士同意,擅自将该款项用于为韩女士购房并赠与,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韩女士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韩女士向李女士返还购房款,金额相当于168088美元的人民币价值。

韩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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