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全面征收是否合适?房产税扩围背后的真正意图
房地产征税范围可能扩大,房产税从试点走向全面铺开的迹象日益明显。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官方学者和相关官员多次释放这一信号,为房产税“扩围”造势。最初,房产税被定位为抑制房价的工具,因此获得了不少公众的支持。然而,近年来其真实意图逐渐浮出水面,征收房产税的主要目的似乎已转向为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提供稳定的税源。至于其是否能够有效抑制房价,甚至是否会推高房价,反而变得次要。
无论房产税的初衷为何,也不管它是否最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人们普遍认为房产税应针对多套住房或大户型,主要针对拥有较多资产或进行房产投机的群体。这也是许多支持者认为该税种有助于遏制炒房、促进资源合理分配的重要原因。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当前政策动向似乎要将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扩大至所有城市住房,甚至包括尚未出售的存量住房。若如此,几乎所有城市居民都将被纳入征税范围,成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向所有住房征收房产税是否合理?表面上,政府可能以“减少征管成本和防止寻租”为理由,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或许是,若仅对多套住房和大户型征税,所得财政收入有限,难以满足地方政府的长期资金需求。为了增加税收,政府不惜扩大征税范围,甚至向那些正为房贷所困的“房奴”、那些几代人省吃俭用才买得起房的普通民众伸手。这种做法令人难以接受。
政府长期以来致力于调控房价,初衷不外乎是为了解决民众的“住房难”问题。然而,若房价没有下降,反而要求人们每年为住房缴税,无疑会加重民众负担,使“买房难、住不起、租不起”的问题更加严峻。即便不考虑“国富民穷”、政府是否应厉行节约,也不论减税是否是时代趋势,单就房产税的合法性问题,就值得深入探讨。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等基本制度的事项,必须由法律来规定。这意味着,任何新增税种或对现有税种的改革,都应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这正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然而,目前房产税的法律依据却仅限于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非法律,且“暂行”已有二十多年,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
此外,《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指出,居民非营业性房产应免征房产税。如今若要对所有住房征税,包括非营业性住房,实际上等于增设了一个新的税种,而现行条例显然无法作为合法征税的依据。因此,若要全面开征房产税,政府理应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并依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请那些坚定认为房产税将全面推广的单位和人士,切莫忽视这一根本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