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降低房屋价格为条件,售楼员向购房者索要好处费获刑
经查明,被告人李某、于某、单某、孙某、刘某、安某,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担任某有限责任公司售楼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降低楼房价格为条件,多次向购房者赵某、郭某等几十位购房者索要好处费,六被告人收受贿赂过程中因接待不同购楼客户时为不同的几名被告人,所以每次以不同的组合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其中李某收取和分得数额累计7.6万元,于某收取和分得数额累计3.9万元,单某收取和分得数额累计3.8万元,孙某收取和分得数额累计2.5万元,刘某收取和分得数额累计2.3万元,安某收取和分得数额累计1.3万元。案发后六被告人已根据各自的分赃情况,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六被告人身为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判以上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