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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员以降价为条件索要好处费 获刑案例曝光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02) 浏览 196

经调查核实,被告人李某、于某、单某、孙某、刘某、安某在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期间,担任某有限责任公司售楼员职务。他们利用工作便利,以降低房屋售价为条件,多次向购房者赵某、郭某等数十名客户索取好处费。在收受贿赂过程中,由于接待不同客户时由不同的几名被告人负责,因此每次受贿行为均以不同组合形式实施。具体而言,李某共收取并分得贿赂7.6万元,于某收取并分得3.9万元,单某收取并分得3.8万元,孙某收取并分得2.5万元,刘某收取并分得2.3万元,安某收取并分得1.3万元。案发后,六名被告人均根据各自实际分得的赃款,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六被告人身为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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