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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难?国家司法救助帮你解决经济困境!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2) 浏览 182

救助申请人梁某,男,汉族,农民。因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部门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并将案件转交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查。经审查,现已作出决定。

梁某诉景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景某承担全部责任,判决其赔偿梁某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555元。人保澄城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梁某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景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全面调查,景某名下仅有银行存款2688元,已全部扣划并由梁某领取,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梁某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19年4月24日,景某驾驶陕车号东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XX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店法路十字时,与梁某驾驶的陕车号南骏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随后又与毕某某驾驶的陕车号东牌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梁某受伤、三车受损。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某及毕某某无责任。陕西永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梁某受损车辆进行评估,认定损失金额为64000元。

梁某因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其原以运营货车为主要经济来源,现因车辆损毁、收入减少,生活陷入困境。其妻子为家庭妇女,主要负责照顾两个未成年子女及四位年迈的老人,无任何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众多,经济状况拮据,生活困难。2021年2月4日,梁某向本院出具承诺书,表示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金10000元,即放弃其余案款的执行请求。

经本院审查,梁某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其家庭确因交通事故陷入严重困难,且被执行人景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实现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及《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梁某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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