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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未买交强险,无责仍需全责赔偿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2) 浏览 131

案情: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引发交通事故
2011年8月10日,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各自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行至一处拐弯处时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当场严重受伤,其摩托车也遭受重大损坏。刘某住院治疗后,申请司法鉴定,被认定为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然而,由于黄某的肇事车辆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刘某的医疗费用无法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付。因此,刘某多次向黄某索赔,但黄某始终以自己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今年6月,刘某将黄某诉至法院。

结果:未购买交强险,即使无责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其目的在于确保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救治和赔偿。被告黄某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已构成违法行为。尽管其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但仍需依法承担未购买交强险的法律后果,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对刘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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