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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方没有钱!这个钱国家会给,你知道吗?

交通事故 1年前 (2023-06-02) 浏览 65

救助申请人:梁某,男,汉族,农民。

救助申请人梁某以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部门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之后转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处理。经本办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梁某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景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扶风县法院判决景某赔偿申请人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55元。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景某没有履行能力,导致申请人权益无法实现。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因本起事故造成身体残疾,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经济收入微薄,妻子在家照顾未成年孩子和年老多病的父母,家庭生活难以为计。现请求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景某,男,汉族,农民。

2019年4月24日,被执行人景某驾驶陕车号东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该车在人保澄城支公司投保了机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XX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店法路十字时,XX店XX路由南向北申请人梁某驾驶的陕车号南骏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后,又与沿107省道由东向西毕某某驾驶的陕车号东牌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三车均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景某承担全部责任,梁某及毕某某不承担责任。陕西永险公估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梁某的受损车辆鉴定损失金额为64000元。

2019年7月1日,本院受理了申请人梁某诉被执行人景某及人保澄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本院判令被执行人等人赔偿其各种费用共计280200元。同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人保澄城支公司和景某分别赔偿梁某80200元和30000元,景某承担诉讼费2555元。后人保澄城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6月5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经梁某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景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仅查明景某有银行存款2688元(已经扣划并由申请人领取),之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现被执行人景某家中五人,其母年老多病,两个子女正在上学,家庭经济困难,目前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梁某长期以运营货车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但因本起交通事故导致身体残疾,货车毁损,收入微薄,妻子为家庭妇女,主要在家照看两个未成年孩子和四个老人,没有经济收入,因为经济条件限制,全家十四口人挤在一起生活,家庭生活难以维计。

2021年2月4日,申请人梁某向本院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内容为:现急需资金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只要法院向其救助10000元,就放弃其余案款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梁某长期以运营货车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但因本起交通事故导致身体残疾,货车毁损,收入微薄,妻子为家庭妇女,主要在家照看两个未成年孩子和四个老人,没有经济收入,因为经济条件限制,全家十四口人挤在一起生活,家庭生活难以维计。被执行人景某之母年老多病,两个子女正在上学,家庭经济困难,目前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梁某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可予司法救助1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梁某司法救助金1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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