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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办证违约金怎么算?案例详解与法律依据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79

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大产权证,导致业主无法如期办理小产权证,应依法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计算问题,以下案例提供了明确的判决依据。

2005年10月18日和11月23日,李展翔分别向广州市番禺区绿庭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了房款91203.17元和194489.38元,合计285692.55元。此外,李展翔还于2005年11月15日支付了合同印花税86元、住宅契税4285.40元以及房产证工本费118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05年11月16日,绿庭雅苑公司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李展翔使用。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第六条进一步约定:乙方(即开发商)应在交齐房款并办理收楼手续后180日内,将办理房地产权证所需的资料及费用交予甲方(即业主),并委托甲方统一办理申请手续。如因甲方责任导致乙方未能在履行上述义务后730日内取得产权证,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应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五每日支付违约金,直至产权证办妥为止;若逾期一年仍未办妥,违约金标准则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一。

2005年12月31日,绿庭雅苑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李展翔使用,但至今未能完成产权证书的办理与交付。李展翔认为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遂于2010年6月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绿庭雅苑公司十日内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在领取证书后三天内交付;2、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285692.55元为基数,自2008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10年6月1日为25140.94元);3、案件受理费由绿庭雅苑公司承担。

在庭审过程中,绿庭雅苑公司承认已收到李展翔的全部材料,并声称已向房管部门提交了所有办证所需文件,目前仅需等待房管部门的答复。然而,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李展翔则不认可开发商已完成协助办证工作。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产权证的办理,构成违约,遂作出如下判决:

(一)绿庭雅苑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李展翔办理广州市番禺区南华路2号雍逸华庭4座1梯501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并在代为领取产权证书后三日内交付给李展翔;

(二)绿庭雅苑公司应向李展翔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285692.55元为本金,自2008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零点五的标准计算至2008年12月31日止,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房管部门出具产权证书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285692.55元为限。其中,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2009年1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则在产权证书出具后三日内支付;

(三)驳回李展翔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与律师提醒:

首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开发商至今未能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书,已明显超出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依法应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其次,律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时间及办理产权证的时间,避免因约定不清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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