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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雨能否作为不可抗力免责?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如何维权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63

延期交房是指开发商未能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购房者入住的行为。那么,下雨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开发商延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呢?下面将对此进行分析。

某房地产开发商对正在开发的某小区进行预售,该项目于三月份动工,原计划同年九月份完工并交付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应于9月30日前交房,逾期则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然而,开发商在九月底仍未交房,购房者随即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则辩称,施工期间各级领导多次前来视察,导致项目多次停工,甚至调整了施工进度,因此延期交房不应承担责任。购房者对此表示异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开发商进一步提出,项目延期是由于夏季雨水较多,特别是七八月份连续降雨,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属于不可抗力。他们认为,这种天气是事先无法预见的,应免除其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若要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免责事由必须是不可抗力;第二,该不可抗力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第三,开发商需及时通知购房者并提供相关证明。本案中,虽然天气确实对施工进度产生了影响,但连续降雨属于正常天气现象,开发商在项目开发前应根据历史气象数据和预测合理安排工期,确保按时交付。因此,阴雨天气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不过,政府领导的检查和视察属于项目开发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外部因素,属于开发商难以控制的客观情况。如果该情况属实,且开发商已履行通知义务,法院可酌情考虑其免责请求。最终,法院建议双方协商解决。经过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一致,同意按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进行赔偿,从而顺利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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