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拿交通事故赔偿款,男子伪造劳动合同被罚款3000元
今年1月,王某因去年5月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0余万元。在起诉时,王某提交了与东莞市某塑胶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盖章的收入证明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以证明自己在东莞生活居住一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从而主张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法官受理案件后,对相关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发现王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均显示其自2009年起就在该公司工作,但缺乏工资发放表、银行流水明细、社保记录及个人纳税记录等关键材料。法官随即询问王某是否具备这些工资发放或参保纳税的证明,王某表示其工资为现金发放,且未购买社保、也未纳税。
结合实际情况,企业通常会有规范的工资发放流程,多数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即便为现金发放,也会制作工资表作为记录。因此,法官认为王某所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疑点。
为进一步核实,法官前往该塑胶公司调查王某的工作情况,却发现该公司已于2011年倒闭,员工均已离职,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法官凭借经验推测,公司倒闭后可能涉及破产清算或劳动争议等案件,遂通过法院系统进行查询,发现该公司确有无因管理案件及执行案件记录。
在查阅相关卷宗时,法官未发现王某的任何入职或收入记录。此外,法官走访了部分曾在该公司工作的员工,他们均表示不认识王某,确认其并未在该厂工作过。经过深入调查,法官发现该公司最后一任法人代表竟是王某的儿子。
至此,案件真相逐渐清晰。法官认定,王某所提交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均为伪造,意图骗取更高的赔偿金额。法院随后通知王某本人到庭对材料进行质证,王某表示自己在老家,对案件不了解,实际由其儿子及代理律师处理。
不久后,王某及其儿子、代理律师共同提交了一份忏悔书,承认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是由其儿子利用职务便利伪造的,并表示对此行为感到后悔,希望得到法官的宽恕。法院综合考虑王某为初犯,决定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
法院希望通过此案例警示其他当事人,伪造证据不仅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一旦查实还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