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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新规:醉驾交强险先赔,管理人与所有人连带担责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21

最高人民法院于20日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旨在统一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裁判标准,明确法律适用依据,进一步规范司法实践。

针对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况,司法解释指出,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所有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将机动车管理人纳入过错责任的主体范围,以解决责任归属问题。司法解释还列举了若干典型过错情形,如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机动车存在缺陷、明知使用人不具备驾驶资质等,从而统一裁判尺度。

在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若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对于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等违法上路的机动车,司法解释也作出明确规定:若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应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或报废车多次转让的,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若道路管理者未能依法履行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还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出明确解释。人身伤亡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则指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实践中关于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是否属于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争议,明确了交强险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及其在交强险中的赔偿顺序,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合理填补受害人损失,避免损失范围过大导致道路交通参与人负担过重。

对于醉酒驾驶、吸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规定,交强险保险公司仍需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此举既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充分发挥了交强险的保障功能,也确保了侵权人最终承担相应责任,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再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付,侵权人则需对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依法承担责任。此外,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情况,司法解释规定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若投保义务人与驾驶人不一致,两者应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在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也推动了投保义务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有助于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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