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并掩埋尸体,李某获刑3年3个月,法律如何严惩?
今年7月26日晚,张掖市肃南县的李某与同村的赵某、邻村的却某、尹某等人在李某亲戚家中聚会饮酒。次日凌晨5时许,众人分乘李某驾驶的白色皮卡车和却某驾驶的黑色桑塔纳轿车,沿Y331线向肃南皇城镇方向行驶。由于一夜未眠,李某感到极度疲劳,不慎将车辆驶出路面,翻滚下路基,导致乘车的尹盈(化名)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
李某发现尹盈倒地后,立即对其进行人工呼吸抢救,但未能挽回其生命。因害怕承担责任,他将尹盈的尸体抱至河对岸的柳树下,用树枝掩盖。随后,他打电话通知赵某、却某、尹某,三人已到达皇城镇,返回后得知情况,便随李某一同前往藏匿尸体的地点。几人商议后决定将尸体放入车内,运往更远的地方隐藏。考虑到路上有车辆经过,担心被发现,最终将尸体埋在了柳树林中。
案发后,李某在家人劝说下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赵某、却某、尹某也在各自家长的带领下相继投案。李某及其同案人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12万元。11月,该案在肃南县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酒后且疲劳驾驶,导致车辆翻下路基,造成乘车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李某不仅转移、掩埋尸体,还逃离现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赵某、却某、尹某在李某的安排下协助掩埋尸体,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昨日,记者获悉,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赵某、却某、尹某因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如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三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数额达三十万元以上的,亦适用上述刑罚。
此外,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二)无驾驶资格驾驶;(三)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仍驾驶;(四)明知车辆无牌证或已报废仍驾驶;(五)严重超载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