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费用有哪些?医疗费如何认定与计算
2006年6月23日,张某在某市一个十字路口驾车时,撞伤了由南向北横穿马路的江某,江某当时年仅58岁。经交警责任认定,张某驾驶的车辆安全设备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江某在横过道路时违反了安全通行规定,负次要责任。江某受伤部位包括额头与车辆前部碰撞、右前臂及右手掌皮肤擦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在交警处理事故时已向江某支付了26000余元的医疗费用。江某随后住院治疗两个月,共计花费医疗费110000余元,并向张某提出赔偿请求,要求支付康复费、误工费、护理费及医疗费等共计15万余元。张某则认为江某的伤情较轻,所花费的医疗费用过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江某遂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阅了江某的病历资料,发现其伤情包括:无骨折脱位型颈髓损伤(D级)、颈4—5及颈6—7椎间盘突出症、轻度闭合型颅脑损伤(脑震荡)、右前臂及右手掌皮肤擦伤,同时还患有2型糖尿病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2级)。值得注意的是,江某在进行椎间盘摘除、植骨融合及内固定手术时,使用了进口前路钛板,价格高达35000元,而国产同类产品价格仅为17000元。该进口材料是家属要求使用的。
此外,法院还注意到,江某所患的2型糖尿病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显然并非此次交通事故所致,而是其原有的疾病。因此,这些治疗费用不应由张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