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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方案及具体标准解读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90

2013年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正式启动,此次调整采取“普遍调整+适当倾斜”的方式,旨在公平合理地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并由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对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的基本养老金,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及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进行了调整提高。

为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省人社厅要求全省养老保险经办系统立即行动,全力以赴做好养老金发放工作,确保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尽快、准确、无误地发放到每位退休人员手中。

此次调整分为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两个部分。普遍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挂钩,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领取”的原则。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根据年龄进行适当倾斜,以体现对高龄退休人员的关怀。具体年龄倾斜标准如下:
– 193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80岁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 1933年1月1日至1937年12月31日出生的(80岁至75岁),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 1938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出生的(75岁至70岁),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 194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70岁以下),每人每月增加80元。

此外,对具备特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也给予额外倾斜。具体包括:
–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政工师或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0元;其中,享受教授级待遇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 经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对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以上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调整金额可累加执行。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若低于所在市(或原行业统筹企业)企业退休人员的平均水平,将予以补足,确保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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