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满未上班,单位仍需按规定支付工资
王某于2009年进入苍山县某公司工作,2010年5月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右小腿多处骨折。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王某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王某仍未痊愈,因此未继续上班。由于医疗期尚未结束,他直到2013年4月才完成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无护理依赖。
王某随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伤残待遇。然而,关于停工留薪期满后工资的支付问题,双方产生争议。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同时,《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指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第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因此,该公司应依法向王某支付自停工留薪期满(2011年5月)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2013年4月)期间的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