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女工提前上班途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法院判决撤销原决定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12

纪风杰,一位刚满18岁的山东夏津县农民,是纪彩福的女儿,在本村附近的一家纺织厂工作。尽管从家到工厂只需十几分钟,但因担心夜间独自出行不安全,她总是选择在晚饭后8点左右离家,与女同事们结伴前往工厂,提前到达职工宿舍休息,直至零点正式进入车间值夜班。

2005年7月2日,纪风杰如常于晚上8点离开家,前往工厂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然而,厂方认为她并非因工死亡,拒绝给予任何赔偿。纪彩福悲痛之余,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该局及当地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均认定纪风杰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范畴。

面对这一结果,纪彩福于2005年11月9日向夏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并重新作出认定。原告主张,纪风杰从家中出发的目的是前往工厂上班,主观意图正当。虽然她于晚上8点出发,与正式上班时间相隔较久,但根据对工厂其他女工的调查,她们均习惯提前到厂休息。工厂也考虑到女工的特殊需求,规定上夜班需提前到宿舍,并为女工提供了宿舍和床位。因此,纪风杰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上班途中”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辩称,提前到厂休息是女工的自愿行为,并非工厂强制要求。他们调查后发现,工厂仅规定女工须在晚上11点半完成交接班,并无其他特别要求。纪风杰死亡时间是晚上8点,而非正式上班时间,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第三人纺织厂在庭审中表示,纪风杰发生车祸的时间并非正常上下班时间,她前往工厂的目的是休息,而非上班。工厂虽设有宿舍,但并未规定女工必须提前到厂,宿舍仅是为员工上下班提供便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纪风杰作为纺织厂职工,与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在值夜班前前往工厂宿舍的行为,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属于上班途中的合理准备行为。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她家与工厂之间的必经之路,且其主观目的是前往工厂上班,因此应认定为工伤。

最终,夏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认定纪风杰为工伤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