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单位解除患病职工劳动合同前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408

许某于2011年2月9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自2012年2月起,许某因患病开始频繁请假,三个月后更是请了半年假进行治疗。医疗期满后,许某仍未痊愈,且无法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也无法胜任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因此,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许某表示异议,要求公司先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认其是否具备劳动能力,再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仲裁委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患病职工劳动合同前,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该条款并未明确要求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以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均指出,用人单位在解除患病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先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是否丧失劳动能力。这些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冲突,且至今未被废止,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在以患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有义务告知劳动者其享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劳动者若提出鉴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并依法进行。本案中,许某对公司的解除决定提出异议,表明其对自身劳动能力的认定存在疑问,因此公司应当依法将许某提交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以明确其是否具备继续工作的能力。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