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突发疾病是否算工伤?抢救超48小时能否认定?
一名工程师在工作会议中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三天后去世,是否构成工伤引发争议。厦门市集美区劳动部门表示,根据《厦门市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若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一般不认定为工伤。昨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回应称,确实存在这一规定,但也有特例,建议家属向市级部门申报具体案情。
43岁的肖文旭是厦门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聘请的土建工程师,事发时仅入职一个月。据公司工程负责人介绍,4月23日晚6点半,项目部召开协调会议,肖文旭也参与其中。7点15分左右,他在接完两个电话后返回会场,准备最后发言时突然晕倒,双眼发白,随即失去意识。公司随即拨打120,将其送往厦门第三医院抢救。然而,4月26日,肖文旭被宣告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脑干出血导致的自发性脑溢血,具体诱因尚无法明确。
肖文旭的家属表示,公司人事部门本应熟悉相关劳动法规,在抢救过程中就应提醒他们工伤申报的时限问题。同时,他们质疑《厦门市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48小时时限的规定是否合理。公司人事部曾小姐回应称,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当然会全力抢救,不可能因为工伤申报而放弃治疗。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指出,该市的工伤认定依据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然而,对于超过48小时的情况,一般不予认定。不过,考虑到某些特殊医疗情况,如植物人状态的抢救,若通过呼吸机等手段延长生命,且符合一定条件,也可酌情认定为工伤,但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因此,建议肖文旭家属将详细案情上报至市局进一步处理。
厦门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伟认为,现行法规中关于48小时的硬性规定可能不够科学,许多医学情况需要更长时间的抢救,不应简单以时间作为唯一判断标准。他指出,本案因突发疾病导致,情况较为复杂,是否认定为工伤仍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