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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被判无效,程序违法引纠纷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496

某材料公司以职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却未事先通知工会,近日被法院认定解除行为无效。该材料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9日,张某于2007年12月26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第4条明确约定,若张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008年3月,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中规定,员工若对同事实施暴力威胁或恐吓,将被辞退或开除,并通报公司,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09年1月22日晚8时许,张某等三人用拳头打伤副总经理彭某的头面部,并用硬物击打其头部,经鉴定彭某所受伤害为轻微伤。

2009年2月17日,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彭某各项费用共计1万元,并承诺今后不再因此事产生任何关联。同日,公司作出处理决定,认为此次事件在内部造成恶劣影响,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奖惩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张某等三人的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该处理决定,于2009年2月23日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于2009年4月2日作出裁决,撤销公司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公司不服,遂在法定期限内向市中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会有权要求纠正,用人单位应听取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该条款赋予了工会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通知工会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要件。未经工会程序,解除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材料公司作出的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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