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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前患病,医疗期未满公司不得终止合同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98

王x的劳动合同尚差半个月到期时,他被查出患有急性肝炎,需要住院治疗。然而,公司却告知他,住院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后必须按时返回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一个月后,王x提出出院,但医生认为他的病情尚未痊愈,建议继续治疗。几天后,公司通知王x的妻子,告知将终止其劳动合同,并从下个月起停发工资,也不再报销医疗费用。一个月后,王x终于出院回家,他找到公司经理,认为在自己患病治疗期间,公司不应终止劳动合同,要求补发被停发的一个月工资,并报销医疗费用。

经理则认为,《劳动法》规定在治疗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明确禁止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然而,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职工在患病或负伤期间,若处于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职工在患病或负伤期间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此外,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只要医疗期未结束,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为止。

王x在合同期满前半个月被确诊患病,公司仅给予一个月的医疗期,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医疗期尚未结束的情况下,公司终止其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规。只有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公司才能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因此,王x有权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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