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能否起诉?劳动者维权法律解析
赵先生是深圳市某公司的一名员工,自2006年7月入职以来一直从事管理工作,其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然而,公司始终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标准从2006年的810元逐步上涨至2008年的1000元,公司缴纳的社保基数也随之调整。尽管赵先生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其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但公司始终未予采纳。2009年4月中旬,赵先生以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随后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庭在审理后作出裁决,驳回了赵先生的全部请求。裁决书认为,公司已为赵先生缴纳了社会保险,至于是否足额缴纳,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赵先生不服裁决,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同样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认为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赵先生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赵先生对此感到困惑,认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保费用,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也指出,与社会保险相关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那么,为何劳动仲裁和法院都不予受理呢?
实际上,赵先生所面临的困惑并非个例,而是许多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常遇到的问题。这一争议也长期存在,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关立场。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单位因追索社会保险费用而发生的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虽然该条款并未直接提及未足额缴纳社保的争议,但其立法本意已将社保缴费标准等争议排除在劳动争议之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2006年编著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进一步解释,我国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保险制度,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征缴和管理。因此,社保缴纳问题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属于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应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或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近年来,劳动仲裁机构和各级法院已形成共识,认为因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而引发的争议,属于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的行政管理范畴,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追缴。如果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或税务机关未履行其职责,劳动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劳动者若因社保未足额缴纳而产生争议,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而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