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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未支付补偿是否有效?劳动者权益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40

刘某曾是某旅行社的技术主管,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2006年3月初,因个人发展原因,刘某提出离职,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离职协议》。协议中约定,刘某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加入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然而,该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公司需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在刘某离职后的数月内,原公司也未履行补偿义务。

2006年6月,刘某被另一家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录用,并开始当月工作。此时,原公司通知刘某,若继续在新公司任职,将依据《离职协议》追究其法律责任。刘某对此不服,认为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之处,因此主张其无效,要求解除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并非显失公平的条款,而是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刘某与公司是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离职协议》,因此该协议本身并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但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竞业限制补偿的相关规定。因此,刘某在公司未支付补偿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主张协议无效,而应有权要求公司履行补偿义务。只有在公司未支付补偿且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刘某才可依法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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