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及用人单位应对策略
小刘于2008年6月16日受聘于S公司,担任质量检验员一职,试用期为三个月。其主要工作内容为出差验货,每月回公司一到两次,汇报工作并报销差旅费用,之后通常当天或次日再次出差。小刘入职第二天便开始出差,期间人事总监多次在小刘回公司报销费用时,前往质检办公室通知他及其他同期入职的检验员前往人事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他员工陆续完成了合同签订,唯有小刘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未签。这种情况持续了几个月,直到9月份,人事总监在汇总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时发现,公司尚未与小刘签订合同,情况十分紧急。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双倍工资。因此,人事总监在小刘9月份回公司报销费用时,于中午吃饭前将其找到,要求其立即签订合同,并警告若不签订,将自行承担后果。然而,小刘并不着急,表示先去吃饭,之后再签。结果他吃完饭后并未返回公司,而是直接前往出差地点。人事总监随即向公司领导汇报,认为小刘存在故意拒签合同的行为,经研究决定终止与小刘的劳动关系。
10月13日,小刘再次回公司报销费用,人事总监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交接工作和公司财物后离开。小刘归还了公司手提电脑,但未进行其他工作交接便离开了。次日,小刘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4个月的双倍工资共计12000元、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3000元,以及部分加班费、10月份工资和综合保险等,总计超过3万元人民币。
该案经仲裁审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公司最终支付小刘13500元。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尽快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若发现劳动者可能拒签合同,应在满一个月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若已超过一个月仍未签订,也应尽快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对于缺乏诚信的劳动者,其在今后工作中往往也会引发各种问题,因此及时终止劳动关系虽然会带来一定的招聘成本损失,但有助于避免后续更多的经济和管理风险。
此外,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应注意书面终止通知的送达证据保存。建议在员工入职时,通过入职声明或简历等方式,明确其接收公司书面文件的地址,以便在终止劳动关系时,通过EMS邮寄通知并保存邮寄凭证,从而有效证明公司已依法履行相关程序,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之前,《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拒签合同情形下的处理方式。仲裁机构通常会根据用人单位是否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签,来决定是否支持其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然而,自《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后,相关规定更加明确:只要用人单位未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第一个月内终止与劳动者的关系,即使劳动者拒签合同,用人单位仍需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直至签订合同或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若最终终止劳动关系,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对于9月18日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也将被追溯并累计计算。
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及仲裁实践,若该案未通过调解而由仲裁委裁决,S公司可能需支付小刘至少2万元以上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