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办理产权证,延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怎么计算
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大产权证导致业主不能如期办理小产权证,应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延期办理场权证违约金怎么计算?下面的案例做出了判决。
签订购房合同,双方约定交房时间
2005年11月16日,李展翔与广州市番禺区绿庭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展翔向绿庭雅苑公司购买广州市番禺区南华路2号雍逸华庭4座1梯501号房屋,总金额为285692.55元,采取2005年11月16日一次性付清的付款方式;又约定绿庭雅苑公司应当在2005年12月31目前,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李展翔使用。
在上述合同的附件四即《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乙方应在交齐房价款且办理收楼手续后180日内,将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必要资料及费用交予甲方,并委托甲方统一办理申请房地产权证的手续,对此甲方不再另行通知。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履行本条第一款的义务后七百三十日内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每日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至办要房地产权证之日止;如甲方逾期一年仍未办妥房地产权证的,从逾期一年的次日起甲方每日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至房地产权证办妥之日止。
2005年10月18日、11月23日,李展翔分别向绿庭雅苑公司支付了房款91203.17元、194489.38元,合计285692.55元。2005年11月15日,李展翔向绿庭雅苑公司支付了合同印花税86元、住宅契税4285.40元、房产证工本费118元。
房屋交付后,开发商迟迟不办理房产证
2005年12月31日,绿庭雅苑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李展翔使用,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至今未能办理完毕并交付李展翔。李展翔认为绿庭雅苑公司构成违约,遂于2010年6月7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
1、绿庭雅苑公司在十天内为其办妥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交易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华路2号雍逸华庭4座1梯501号房屋过户产权登记手续,并在领到房地产证书后三天内交付给其;
2、绿庭雅苑公司立即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给其(以已付房款285692.55元为基数,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计至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妥并将房地产权属证书交付其之日止,暂计至2010年6月1日共25140.94元);
3、案件受理费由绿庭雅苑公司负担。
在庭审中,绿庭雅苑公司确认已从李展翔处收齐材料,并提出已向房管部门递交了所有材料,现在需等待房管部门的答复,但就此绿庭雅苑公司未能提交证据,李展翔则不确认绿庭雅苑公司已完成协助办证工作。
法院经过调查,判决开发商违约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
(一)绿庭雅苑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李展翔办理广州市番禺区南华路2号雍逸华庭4座1梯501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并在代为领取产权证书后三日内交付给李展翔;
(二)绿庭雅苑公司向李展翔支付广州市番禺区南华路2号雍逸华庭4座1梯501号房屋的逾期办证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以285692.55元为本金,自2008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零点五的标准计至2008年12月31日止,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至房管部门出具产权证书之日止,逾期办证违约金总额以本金285692.55元为限;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09年1月1日之后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在房管部门出具产权证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三)驳回李展翔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与律师提醒
首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开发商至今未办理案涉房屋的房地产证书,显然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办证时间,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其次,律师提醒购房者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中交房屋及爱抚的时间、办理房产证的时间明确约定,不然在出现纠纷时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