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雨算不算不可抗力,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
延期交房是指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内,没有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交给购房者入住的行为。下雨是否构成开发商未能如期交房的“不可抗力”?请看下文:
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索赔遭拒
某房地产开发商对正在开发的某小区进行预售,该小区于三月份动工,预计同年九月份完工交付使用。该公司在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至迟于9月30日前交房,逾期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如逾期30日以上,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九月底时,开发商未能如期交房。当购房者找到开发商要求索赔时,却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开发商声称,在施工期间各级领导多次前来视察工作,导致该公司再三停工,一度修改施工进度,所以延期交房,不应该进行赔偿。
购房者诉至法院,开发商又称下雨为不可抗力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说法不同意,故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位于责任。但是开发商此时又辩称,迟延交房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本来按规划是可以如期完工的,但是由于施工正值夏季,又赶上当年的雨水大,七八月份连续下了几场大雨,好多天都没办法施工,这才导致延期交房。而连续下雨是事先不能预见的,应该是不可抗力。
我国相关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由不可抗力所构成的免责,由于理解不同,购房者和开发商往往会产生一些争议,事实上,依法律规定,开发商若要免除责任,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免责事实必须是不可抗力。
(二)免责事实必须是双方签约后发生的。
(三)开发商必须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实及时通知了业主并出具证明。
本案中,天气因素对施工进度确实有严重的影响,但是风雨天气均为正常的天气现象,作为开发商在进行房屋开发前,就应当根据天气纪录,结合气象部门对未来天气状况的预测,合理预计工期,确保在承诺日期前顺利完工,因此,阴雨天气不构成不可抗力事由。
但是检查和参观的情况确属房屋建设开发过程中的不可控因素,确实是开发商无法克服的客观事实,因此,若该情况属实,应当结合房地产公司对自己所负通知义务的履行程度,适当予以免责。
最终,法院建议双方和解,双方反复协商,后终以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达成了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