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夫妻一方私下卖房未告知,房屋所有权归属如何界定?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87

案情经过:
林某与丈夫杨某结婚后,在重庆市永川区西外老街购置了一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是杨某的名字。两人育有一子,原本生活幸福美满。然而,杨某逐渐染上赌博恶习,背负了巨额赌债。为偿还债务,他未经林某同意,擅自将这套房子出售。杨某从家中保险柜中偷取了林某的私章、身份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将该房屋以市场价私下卖给了文某,并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此后,杨某对林某谎称房屋已出租,并每月支付租金,使林某误以为房屋仍由自己掌控。

直到三年后,因重庆某公司对西外老街进行拆迁,通知各住户进行选号时,林某未收到通知,便前往拆迁公司询问,才得知该房屋的业主已变更为文某。林某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在未告知她的情况下擅自出售,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遂向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房屋。

法院判决:
永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文某在购买该房屋时并不知情,且是以市场合理价格进行交易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格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归善意第三人文某所有,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 0人点赞 -